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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煤炭资源的分布形成了一些煤炭资源型地区。这些地区多是因煤炭资源的开发而兴起,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成为周边地区的经济先行者,但当地的环境也因煤炭开发和利用而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选取了煤炭资源型地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山西重要煤炭资源区晋城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旨在我国新的法律环境下,对煤炭资源型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做全面研究,分析这些法律的组成部分,对其相关规定、设立理论依据、实施状况、是否存在问题等进行比较深入的探究,并提出建议,为煤炭资源型地区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出有建设性的研究成果。 经过研究发现,以可持续发展、环境成本、生态补偿等理念为基础,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层次分明的煤炭行业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这一体系以《环境保护法》、《煤炭法》为核心,对煤炭资源型地区环境保护的问题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但通过山西晋城地区的个例分析,也暴露了这一法律体系的一些不足。这些不足既来自于地方相关配套设施(如教育、环保意识等)的缺憾,同时也是由于上位法过于原则化、缺少具体可操作性,同时地方规定滞后,未能填补相应缺口所导致的。 通过借鉴美国、欧盟的经验,笔者设计出了在构建我国煤炭资源型地区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中应深入研究的四个制度,分别是煤炭资源型地区环境保护的规划法律制度、煤炭资源型地区环境保护主体法律制度、煤炭资源型地区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和煤炭资源型地区保护责任法律制度。通过这四项制度的构建,将能够帮助煤炭资源型地区创新环境保护途径,树立科学的环境价值观,完善煤炭资源型地区法律制度,建立严格的考评体系,实现煤炭资源型地区的深层次发展,真正建立煤炭资源型地区环境法律保护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煤炭资源型地区法律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