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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自先秦时起一直是古代中国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影响了中国二千余年的法治进程,但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却遭抛弃。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却逐渐重视起该法律制度,纷纷建立起体现亲亲相隐思想的法律规则和制度。虽然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近亲属享有免于被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但是亲亲相隐制度至今尚未在现代法律中得到全面贯彻,其仅在刑诉法领域的零星体现距离全面回归现代法律相差甚远。对比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和发达国家的不同遭遇,不得不令人感到疑惑,由此也引出了本文的主题:该制度和思想在现代有无全面回归现代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怎么回归?本文认为,亲亲相隐自先秦时期开始,延续到清末变法止,一直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亲亲相隐思想与法治及人权保障等现代理念有不谋而合之处。当前我国进入了在新时代,正全面开启法治国家建设,亲亲相隐制度重归现代法律对于振兴传统文化、促进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尽管这一制度曾长期存在于我国古代社会,对国家、社会、家庭都具有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建国后很长时期内处于被否定的境地。因该项制度的不完善也带来了现代法律中的部分缺陷和不足,作为文明未曾中断的中华国家和社会,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法律中仍具有深厚的适用基础,其作为一项优良的法律文化制度,在今天的中国仍有被继承和延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八十八条体现了亲亲相隐思想,说明立法者已经认识到该思想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该法在第188条第1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对于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不出庭,其中的正当理由就包括亲属关系,即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四类情况是可以不出庭的,该条所赋予亲属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就是我国古代亲亲相隐思想比较明显的体现。在此法律规定和这几年来的实践背景下,本文的写作目标在于重拾亲亲相隐制度,使其重归到现代法律之中。写作的总体思路是: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在这一思路指导下,本文对这一制度重新回顾并进行了全面剖析:是什么。包括正文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亲亲相隐制度的制度含义,以及具有何种价值。为什么。正文在第三部分分析论证亲亲相隐制度回归现代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怎么办。正文第四部分部分是针对当下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些缺陷和不足而提出的解决方案,亦即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现代法律中如何回归提出的设想。中华文明自古至今未曾中断,亲亲相隐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古代适用,在今天文明未曾断裂的当代中国也应当适用。在文化复兴的语境下,亲亲相隐回归现代法律具有法治建设和文化自信的双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