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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年飞速发展,网约车已然成为城市居民短途出行的重要选择之一。但是有关网约车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的相关立法与研究却未能跟上网约车的发展步伐,处于滞后、混乱状态。网约车平台提供商的商主体类型认定错误,导致附加给网约车平台过重的法律责任,且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全面、细致,导致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规制不尽合理。这些都影响到了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认为面对网约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根据其运营模式特性,对网约车平台提供商的商主体类型、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分别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观点,本文研究内容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根据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运营车辆与驾驶员的不同产生方式,对网约车平台提供商的运营模式进行研究和归纳。将其分为了B2C运营模式、C2C运营模式以及非巡游出租车运营模式三种类型。第二部分根据“运行控制+运行收益”理论以及商法当中的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对当前针对网约车平台提供商商主体类型的立法规定及相关学说进行了全方位的评析,得出以下研究结论,即B2C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提供商为承运商,其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非巡游出租车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提供商为居间商,与出租车驾驶员之间构成居间法律关系;C2C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提供商与驾驶员为合伙承运商。第三部分根据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有关协议及商事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不同运营模式出发,提炼分析了网约车平台提供商的法律义务。其中约定义务包括:三种模式下的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义务、非巡游出租车运营模式下的居间义务以及B2C、C2C运营模式下的客运合同承运人义务。法定义务包括:三种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B2C、C2C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提供商事前的审核义务与投保义务;事中对相关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运营车辆的维护义务、人车一致性监督义务;事后的先行赔付义务。非巡游出租车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对运营车辆与驾驶员的形式审核义务。第四部分根据商法中的商主体加重责任理念,对网约车平台提供商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分析。违约责任方面,阐述了其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及不同运营模式下违约行为的构成及与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方面,阐述了B2C、C2C运营模式下应遵循以往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非巡游出租车运营模式下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以及不同运营模式下的侵权行为构成及其责任承担,以及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汽车租售公司等相关法律主体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