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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被认为是推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面实施的标志性成果、提升了其法律地位,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好地保障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1)为体现预防为主早期介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在项目预可研阶段启动并实施审查。工作偏重于对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估,工作重心在报告编制与审查。但是在通常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实际的工程内容与环境影响报告所依据的项目可研内容大多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与变更;(2)受技术方法所限,对项目污染源分析的全面性合理性难以准确考量,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可靠性难以准确把握,进而影响环境影响评价预测的准确性和可信度;(3)受环境容量等客观因素制约,为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能通过审批,有些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了过高的环保要求,项目实施阶段难以落实;(4)随社会环境经济水平的发展,相关环保管理水平也日益提升,原有环保管理与防治措施难以跟上环保要求提升的水平,不能满足环保管理的要求。 针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投入运营后产生的各类环境问题,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建立了环境影响后评价体系,认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贯穿项目的施工前、建设中、运营期及服务期满后弃置等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多年的实施经验表明,环境影响后评价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可以进一步提升地方环境管理效率:(1)环境影响后评价能提高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中所提议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水平,并可通过验证减缓措施的有效性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措施设计的有效性;(2)评价过程中能对比实际影响和预测结果,从而修正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完善环保管理体系;(3)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价针对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和原环境保护措施的不足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改进方案,进而提升企业环境绩效水平。(4)通过后评价积累经验,提高预测方法与实际结果的符合性和减缓措施的有效性;(5)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科学系统论证,减少环保部门的强制性压力;(6)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价,给出对环境影响的客观分析,促进建设者和公众利益关系的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仅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提出了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相对而言则比较狭义,同时又与变更环评、规划环评、环保竣工验收等存在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1)内涵不明;(2)法规交织;(3)评价要求不确定;(4)相关管理体制、技术规范不健全;(5)评价工作受重视程度低。 鉴于此,本文结合多年来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在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设计上的缺陷,编制了一套系统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思路和评价方法,结合湖北某化工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实际开展,对后评价各阶段的方法步骤逐一阐述,包括:评价对象、评价时段、评价思路、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重点、技术方法等。并结合实例对后评价中工程分析、大气、地下水环境污染后评价深入研究、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