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启动机制作为破产程序的基石在整个破产法律的运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为人们走进破产法、利用破产法提供了一条合法的通道,从某种程度上讲,它还标示着破产法的功能和价值。因此,研究启动机制的意义远非只囿于此种具体制度的完善,同时直接关涉到破产法律的发展方向和立法定位。文章在对启动机制进行理论分析、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破产法律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审视,提出了重塑我国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模式构想。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约四万字。 第一部分,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法理分析。文章以分析个别强制执行的局限性为切入点,进而指出破产法律的意义在于解决债务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集体行为问题,而这一目的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启动。但由于他们利益追求的差异,导致其在发动破产程序时抱有不同的动机和心态。 第二部分,我国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检讨。文章首先考察了我国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立法现状和特点,接着指出破产立法指导思想上的片面性是导致启动机制重大缺陷的根本原因。最后,文章对现行启动机制的弊端及其运行效果进行详细的分析。 第三部分,两大法系相关制度比较。文章对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立法模式和司法实践作了轭要的介绍和评价。认为这些立法例中有关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的资格要件所作的必要限制、检察官对破产程序的发动以及司法外清算程序的设置都为我国破产立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第四部分,我国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重构。文章首先对国内学者提出的几种启动机制改革方案作了评析;然后提出以当事人申请破产为主,辅以检察机关必要的程序启动权重塑我国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最后,文章认为破产程序是解决债务 且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决不是唯一的方法。事实上,司法外清算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在司法外清算的场合,由干程序主要是由当事人而非法院控制,程序相对简约,从而大大节省了破产费用和时间。因此,新的立法应该允许当事人利用司法外清算途径以解决债务纠纷,赋予当事人程序适用上的选择权。 总之,一部成功、有效的破产法律的关键就在于建立一整套能够确保破产程序正常运作的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而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完善仅仅是其中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