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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具代表性的分享经济新业态,网约车平台的发展在为人们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不断衍生的侵权案件严重损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而目前国内对网约车平台的研究更多集中于监管规制或用工关系领域,因此亟需从侵权责任承担的角度对网约车平台加以讨论,从而明确受害者的维权路径,规范网约车市场的发展。网约车侵权案件中责任主体不明确,侵权类型复杂,致使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时裁判标准不一致。此外,现行法律体系未对平台的责任认定予以明确具体的规范,及平台自身在司机、车辆准入监管,侵权案件发生时的客服处理体系等方面的问题,均是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面临的困境。鉴于网约车内部主体多元是导致侵权案件中责任主体不明朗的主要原因,厘清平台内部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成为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其中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这符合我国网约车市场的发展现状,也更贴近网约车的实质。平台与司机的关系界定有选择空间,除双方自行约定外,对于未明确签订协议的情形,应根据服务模式的不同综合考量,划分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平台与平台的法律关系,特指以“高德”“美团”为代表的新晋聚合出行平台与其接入的第三方运力平台之间的关系,二者符合居间关系的法律特征。根据承担侵权责任时的责任形态进行划分,可将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以单独责任及共同责任予以讨论。单独责任划分下,包括平台自己责任,即单独作为型加害行为,如侵害乘客个人信息、知情权等,及违反作为义务的侵权类型导致的直接责任;还包括在符合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前提下,平台司机执行工作任务或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导致侵权案件发生时平台承担替代责任的情形。共同责任划分下,包括平台与司机等其他主体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具体而言,对于网约车平台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主要体现为《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对网约车平台课以组织者的身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当第三方行为与平台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相竞合构成侵权时,平台在过错范围内对疏于尽到该义务而承担补充责任。这里的第三方涵盖在聚合出行模式下,平台内部的运营方即第三方运力平台基于过错导致侵权,此时聚合出行平台也应承担补充责任。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则源于共同侵权行为和法律的特别规定。若侵权案件的发生系平台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则不能免除司机的个人责任,应与平台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另根据《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法人员对平台用户造成损害而未采取措施的,也应与加害人一起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基于实践中存在的多类型网约车服务模式及侵权案件,而区分不同模式不同法律关系下平台的责任对乘客而言较为复杂,另对于平台补充责任及连带责任的认定都是借鉴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性质对平台予以责任分配,缺乏针对性的责任制度设计。因此提出在多数人侵权的前提下,考虑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网约车运营中发生的多数侵权案件其法律特征和制度价值符合该责任形态的设计思路,故对平台的责任承担提出建立不真正连带责任之构想有法理及现实的可能性,在切实保障网约车各主体尤其是广大乘客的安全与利益同时,以期对网约车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