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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其对1997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作了修改,不仅取消了死刑,更主要的是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具有特定情节的盗窃行为,他们与传统的“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相互并列,可以独立成罪。1笔者在本文中暂且将它们称作“新型盗窃罪”,以示与传统型盗窃罪的区分。本文第一部分概述了国内外立法有关这三种新型盗窃罪的立法规定,并对修正案(八)上述新增规定的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通过对新型盗窃罪犯罪客体的研究,明确了其各自保护的法益,力求为实践中各种具体情况的认定提供参考;第三至第五部分属文章的重点内容,分别对“入”、“户”、“携带”、“凶器”、“公共场所”、“扒窃对象”等进行了一一解读,并对司法实践中相应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在法律适用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