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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近几年理论与实践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程序性衔接、行政犯罪理论以及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处理等三类问题。但是,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涉及的证据理论方面的研究却较为薄弱。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和法条解释的方式,对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转化过程中涉及的证据能力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导论。导论部分主要交代了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运行不佳,主要是因为该机制运行过程中,面临制度上、实体法上和证据上的问题。目前,理论上对制度问题与实体法问题的研究已经具有相当的广度与深度。然而,目前理论上对该机制下证据的问题的研究,无论从数量上还是研究深度上都显得较为薄弱,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具有实效性和新颖性。此外,导论中还介绍了本文的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法条解释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本文是目前第一篇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证据转化问题为题的硕士学位论文。‘第二部分:行政执法证据转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该部分首先指出了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必要性。行政犯罪的特点使得这类案件,在发现规律上必然会存在证据转化的现实需求;从提高诉讼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也必然要求证据转化。此外,从打击犯罪提高收集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角度,也需要证据转化。其次,分析了证据转化的可行性。文章主要从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相似性、证据的基本属性以及行政执法主体的专业性三个角度指出,让两种程序之间证据转化是可行的。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法律障碍。首先,分析了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下,采纳行政执法证据存在取证主体不合法、取证程序不合法和证据形式不合法三个法律障碍。其次,根据证据能力的相关理论指出,存在的这三项法律障碍并不必然否定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据能力。第四部分:证据转化的基本规则。首先,文章通过对国外证据理论和立‘法经验的考察,并结合中国法治实践,提出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证据转化应当遵循可靠性恒定原则、社会利益与公共政策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其次,分别从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两个角度进行了讨论。其中,在分析实物证据时,又划分成五小节进行分别分析。对于物证,主要分析了物证的特点,以及其转化可靠性;对于书证,文章指出了书证所具有的特点,及保障书证真实性一般所采取的最佳证据规则;对于视听资料,文章介绍了视听资料的发展及其独特的可靠性以及所具有的风险;对于勘验、检查笔录,文章根据其具有的特殊的属性指出应当区分具有实物证据特点的勘验、检查笔录和具有言词证据特点的笔录。具有实物证据特点的勘验、检查笔录应当按照实物证据的转化规制转化,具有言词证据特点的勘验、检查笔录则应当比照言词证据转化规制适当放宽。此外,文章还介绍了各国法律体系中,为防止实物证据对社会利益和公共政策侵害所采取的措施,并认为在中国现行程序中实现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不会存在相关风险;指出现行行政执法程序需要完善的规定,以及证据转化的例外。在分析言词证据时,文章分别对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述、鉴定结论进行了分析。对于证人证言,文章认为行政执法主体收集的证人证言可靠性难以保障,采纳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收集的证人证言会突破使用传闻证据的底线性要求;对于违法行为人陈述,文章从口供任意性的角度分析行政执法机关采集违法行为人陈述不会存在可靠性风险,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违法行为人陈述予以采纳;对于鉴定结论,文章结合中国目前司法鉴定体制所存在的各项问题,提出应通过区分鉴定主体和人员来具体讨论鉴定结论是否可以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