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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外关于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监督作用的研究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尤其是在国内,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起步较晚,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也基本是借鉴国外的研究经验,理论分析较多,运用实证分析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影响的研究还很少。因此,我国对于这个问题有待于更加全面、更加深入的探讨。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和国家政策环境的调整,机构投资者的市场份额有了实质性的改变,机构投资者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全面的研究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会对改善中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状况、培育新的机构投资者治理机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而本文着重研究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管理者的监督效力。已有的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表明大机构股东对公司提供了有效的监督。本文则扩展了基于公司层面的监督概念,引进大股东的投资组合,认为大股东的投资组合特征会影响到他对公司的监督效力和动机。例如:如果最大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组中合包含许多大宗股,就可能使其分散监督。另外,如果机构对组合流动性有更多的偏好,他们的监督效率也会因为倾向于退出而降低。最后,如果大机构更关注他们组合中的大宗股,他们就会减少对小股的关注。因此本文从投资组合的视角研究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提供有效的监督,目的在于研究在中国大型机构投资组合的特征是否可以影响机构对公司的监督作用以及什么样的机构投资组合特征可以对公司提供更有效的监督。具体地,本文使用322家上市公司5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较大的组合集中度和组合换手率均降低了机构对公司的监督效力(从管理层薪酬角度讲),尽管有些结果不是很显著,但我们还是可以看出机构组合特征确实已经影响到了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效力。而目标公司在组合中的重要程度的增加则促进了监督。这比起传统意义的基于公司层面的机构持股对公司监督的研究,进一步表明在我国机构投资者确实已经参与到公司治理中了,至少对他们组合中相对重要的公司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然而本文从组合层面的研究还是远远不足的,尤其是对可以表示组合特征的变量的选取以及度量上还需要在以后的研究中有所增加和改进,因此,建议未来的研究应当从公司和机构投资组合两个层面来考虑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效力。最后,由于我国的机构投资者规模较小而且内部机制等都不健全,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还很有限,文章为我国广大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监督提供了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