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为无价值理论的倡导者认为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秩序,即应对该行为做出否定评价,这意味着某一行为在未造成实然结果的情况下,刑法就会介入其中并对该行为进行规制。结果无价值理论的倡导者则认为对法益的保护才是刑法的最终目的,因此只有当某一行为对法益有造成侵害或威胁的可能性时,刑法才应对该行为做出否定评价。而在刑法的目的、罪刑法定原则及各罪名的犯罪构成上,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都存在认知差异,这些差异使得站在不同立场对同一罪名的相关构成要素进行分析时所依据的标准也是不同的。例如在对危险驾驶罪的违法性进行认定时,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该行为本身对法律的违反为判断基础,结果无价值论则是以该行为对法益做成的实害结果或危险性状态为判断基础。本文择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分析,以结果无价值论为视角来反思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并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和研究来厘清此罪名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同时立足于对危险驾驶罪四种行为类型的研究,对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制和司法适用的完善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反思。通过提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概念,并对两种理论的脉络发展进行梳理,来廓清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范畴。并以行为无价值论为立场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进行分析,进而站在结果无价值理论的立场上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进行反思。第二部分,基于结果无价值理论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相关概念进行研究与认定。对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既遂”以及“共犯”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第三部分,在结果无价值论下对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横向比较危险驾驶罪中的行为类型,通过一些案例对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和追逐竞驶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其次纵向比较刑法分则中危险驾驶罪及易与之产生竞合的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过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界定,以结果无价值论为视角对此两罪名与危险驾驶罪进行区分比较。第四部分,在结果无价值论下对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制进行完善。通过对德国刑法典中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制的借鉴,提出我国刑法在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和司法适用上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