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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世界各国不断有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后,最重要,也是最敏感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广大受害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和赔偿,而我国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民事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在食品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这就导致了受害者难以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和赔偿,同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制裁,其作用也非常有限。因此本文把重点转移到政府方向,着重分析在食品安全事故中,政府是否应当对受害者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构建食品安全事故国家赔偿制度的问题。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追究国家的赔偿责任,彰显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公的地位,也符合法治原则要求的权责一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讨论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国家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它与民事赔偿责任交织在一起,这就需要解决食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的行政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国家与民事侵权人如何分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以及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顺序问题。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构建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国家赔偿制度,首先就要将行政不作为明确纳入到国家赔偿法的范围中来;其次,由于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交织在一起,以及大规模群体性的食品安全事故具有受害人群广、突发性强和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在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和赔偿时,应该综合运用社会救助,尤其是政府救助,和解机制、国家赔偿基金和企业责任保险等多元化的救济手段,以保障受害者获得及时、充分的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