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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者公益告发制度的立法空白,使得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勇为告发的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抑制了公益告发的发生,阻碍了劳动者监督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更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而劳动者公益告发制度的建立,不仅能为实施公益告发行为的劳动者提供法律上的保护,更能达到鼓励劳动者告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本文首先阐述了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劳动者负有的理性忠诚义务以及用人单位(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劳动者公益告发制度伦理正当性的基础。其次,针对我国劳动者公益告发制度立法缺失的困境以及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论证建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再次,在借鉴域外立法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劳动者公益告发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本文构建的劳动者公益告发制度的适用主体是劳动者,主观要求为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并相信告发内容为真实,告发客体是用人单位已经、正在或将要发生的不法、不当行为,可选择的告发途径包括了内部告发、管制告发和外部告发三种,并针对不同的告发途径设置不同的获取法律保护的要件。 最后,为加强劳动者公益告发制度的实施效果,建立完善保护、救济和激励机制的配套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