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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诸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焦点所在,而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应该是其中核心部分。作为公私法融合互动的产物,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在于社会性。 从经济法的产生来看,它产生于社会与国家、市场与政府的相互交融与渗透,作为社会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典型的社会性。 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来看,它所追求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其中包含了微观经济秩序的良性运作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良性运作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内容;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平衡协调原则着眼于当代社会的经济运行和调控,经济持续发展原则着眼于后世社会经济良性运作的可能,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体现出经济法的保护和实现社会经济利益的价值取向,这些显然体现了经济法本质属性中的社会性色彩。 此外,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来看,经济法主体法、市场调控法、宏观调控法均从不同侧面和角度突出了经济法的社会性属性。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个人和社会,其中后者以社会经济团体的形式存在,且各个主体又以各自不同的权利(力)义务和法律责任突出了经济法的社会性;市场规制法从其实质、功能和规范手段等方面表现了社会性的属性。如考察宏观调控法的调控主体、调控对象及所涉领域等法等方面,则不难发现其中隐含的社会性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