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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主要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其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著作权权利的天生弱点需要刑法的强有力保护;其二,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必须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既要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又要承认产权制度的公共利益目的;其三,在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上应该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其四,在刑法保护的战略选择上则应该采取实现形式上的强保护和实质上的弱保护。 第二部分,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比较法上的考察。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越来越趋向成熟与完善,而且国际刑法中对著作权犯罪立法设置也存在细化的趋势,而我国对此的立法设置和司法处置尚显滞后。因此在本部分笔者主要考察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著作权的刑事立法,并分析了各自的特点,以期对我国的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法完善有所借鉴和帮助。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在客体特征里主要讨论了其侵犯的客体及犯罪对象;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法定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第四部分,对我国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该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笔者认为:其一,在刑事立法模式应该采取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其二,应扩大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以严密刑事法网;其三,讨论了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归责条件,并认为应该删去侵犯著作权罪构成中的“营利目的”这一条件;其四,在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上应该降低自由刑的幅度,注重和完善罚金刑的应用,采用倍比制的罚金刑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