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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我国首次规定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国务院根据该法及《保险法》于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责任保险作为保护交通事故第三者利益而设立的一项险种,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作为保障对象。然而,由于我国确立这种特殊保险制度时间较晚,理论和实务研究尚不够深入,尤其是交通事故“第三者”范围过于狭窄。在大部分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一概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保险人、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和车上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这不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也与设立该项制度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本文通过对机动车责任事故险中“第三者”的一般理论问题介绍,考察域外立法经验,试图对合理扩张我国机动车责任事故险中“第三者”的范围作出相关规则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