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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又现实的话题。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问题研究这一命题,在概述其研究背景内容及预期目的前提下,梳理了我国家庭暴力概念空白期、立法起步期、迅速发展期及深入发展期,以及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与出台后的研究成果等立法史与学术史。针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最核心的四种制度从基本理论,立法与司法缺陷,域外法的分析及启示,完善立法与司法问题的建议进行了系统研究。一是反家暴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立法上存在报告义务主体范围过窄、报告方式不明确,相应的鼓励措施与调查程序未规定等问题;司法上存在司法机关对该制度认识不足等问题;分析比较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与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法中有益的做法,提出立法上应扩大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拓宽报告方式,建立鼓励制度,明确调查程序;司法上,应增强司法机关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认识等完善建议。二是反家暴法中的告诫制度,立法上存在告诫书适用情形缺乏细化与统一的实施程序,无法律后果规定等问题;司法上,存在对告诫书特定组织与机构查访监督不力,地方实施不统一及制度设计的二选一,惩罚力度不够致使实施效果欠佳等问题。提出立法上细化告诫书适用情形、明确告诫书实施程序及法律后果;司法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并进行定期回访,制定告诫制度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告诫书纳入公安犯罪系统和就业婚姻征信系统等完善建议。三是反家暴法中的庇护制度,立法上存在申请临时庇护缺少具体的操作流程,对符合申请庇护条件的人审核问题,乡镇没有规定庇护所的缺陷等问题;司法上,存在拒绝入住庇护所的法律监督、法律援助保护的对象缺陷等问题。分析比较瑞典、加拿大、美国与我国庇护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法中有益的做法,提出立法上细化规范救助庇护流程、职能部门均应设立庇护所、建立反家庭暴力委员会;司法上,社会工作考量细则丞待出台、庇护所应当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等等完善建议。四是反家暴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立法上存在检察院和法院职权受限制,禁止内容过窄和“其他措施”规定笼统,缺少违反保护令的民事责任及处罚过轻,适格的被申请人范围未明确规定等问题;司法上存在家庭暴力认定与否可能导致不予立案或签发,受害者缺乏取证意识和方法导致举证困难,夫妻财产共有制下罚款等问题。分析比较英国、美国与我国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法中有益的做法,提出立法上扩大检察院和法院的职权,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内容的规定,增加民事责任规定和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罚力度,拓宽“家庭成员”和被申请人范围;司法上,采取粗放型认定家庭暴力,增强证据意识及采用优势证据标准,倾斜照顾受害人和建立夫妻财产分离制等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