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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的共犯问题,其研究对象是在先行为人着手犯罪的实行之后、终了之前,后行为人在与该先行为人相互的意思联络之下参与该犯罪行为的场合。那么,论证后行为人构成承继的共犯需满足什么条件?当先行为人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加入进来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就整体犯罪而言是否成立共同正犯呢?后行为人在怎样的范围内承担作为共犯(共同正犯或者帮助犯)的罪责呢?以及由此三个问题引发出的学说聚讼。本文解决该问题的思路是:第一部分首先提出承继的共同正犯问题之所在,其次厘清承继的共犯的犯罪构造,明确在什么时间点最后加入犯罪可以成立承继的共犯、后行为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关于承继的共犯的归责范围,主要可分为三类观点,需要在学说评述中详细论证后行为者在怎样的范围内承担作为共犯(共同正犯或者帮助犯)的罪责,并辨析其根据的合理性与逻辑推演不足之处。第二部分通过对德、日、中三国现有学说、判例的整理和分析,关照第一部分提出的在承继的共犯领域的疑难问题。在此问题上,主要学说主要分为肯定说、中间说(限定承继说)、否定说和二元说四种观点。“肯定说”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和“一罪的不可分性”作为理由,突破了“犯罪是共同的、责任是个别的”的共同犯罪归责原理、动摇了因果共犯论的基础,由此在逻辑上存在重大缺陷;“否定说”最为符合共犯因果性的逻辑推演,但是没有考虑到对后行为人的处罚必要性。中间说力图从正犯性和因果性上对承继的共犯的基础问题予以突破——“积极利用说”和“不作为说”试图说明后行为人的行为与前行为人的行为相当于共同正犯以实现犯罪,“整体评价说”、“缓和的因果关系说”和“主要法益说”着重论证后行为人与整体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虽有不尽人意之处,但均对承继的共犯理论问题研究作出了较大贡献。此外,区分承继的共犯场合下共同正犯和帮助犯的“二元说”尤为适用于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在判例的部分,与日本判决相比较之下需要对中国判决做出一定的反思,因为承继的共犯不是理论上创设的问题,而是实践上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在中国法律语境下更好地解决承继的共犯问题就成为本论文题目的应有之义。第三部分是透过体系的共犯论观点,对作为问题研究基础共犯的处罚依据和共犯因果性进行重申,再一次明确否定建立在犯罪共同说的全面承继的观点,同时也特别指出因果共犯论在承继的共同正犯这一问题上体现出的逻辑不自洽。据此,本论文提出的观点是,根据我国刑事法网设制的特点和“单一制”的共犯体系,在具体的犯罪类型中来探讨承继的共犯是否成立?并且以五大具体犯罪类型下得出的观点视为本文对承继共犯的中国问题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