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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环境污染因其与行政区划的交叉性而具有更高的治理难度,针对此类污染问题通常采取跨域环境行政执法进行规制,但分属不同行政辖区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利益追求的迥异使得跨域环境行政执法困境重重。笔者建议加强合作,以合作的方式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对跨域环境污染的有效规制。本文除去绪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跨域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基础理论。以典型跨域环境污染案例“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出论文主旨。从环境污染到跨域环境污染,从治理到跨域治理,从跨域环境行政执法到跨域环境行政执法合作,笔者将相关概念逐一进行界定以方便读者阅读,再通过分析跨域环境行政执法与跨域环境行政执法合作的特点,试图更清晰地将两者自身的复杂性展现出来。笔者认为“合作”的前提是厘清合作参与各方的利益矛盾关系,而“合作”的本质是消解冲突,也是化解利益矛盾的方式。分析前提和本质也是对“合作”的功能解读,“合作”的功能主要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临时协调管控、个案执法合作这几种方式展现。第二部分为跨域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部分现有合作机制,发现其多是通过合作协议实现的,而且有从非制度化向制度化发展的趋势。笔者认为,跨域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是大于跨域环境行政执法的,虽然该机制的核心是“执法”,但围绕着“执法”需要有许多基础性的措施,否则执法将空洞化、形式化。这些基础性的措施正是合作由非制度化向制度化转化的体现,它表现为环境监测信息的共享、利用,以及对跨域环境行政执法合作协议的规制等。同时,笔者也认为,监测信息共享不畅、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半失灵、合作协议缺乏规制这几点也恰恰是目前跨域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最突出的问题,而各地执法的“价值目标”有差异、各地之间缺乏信任、执法机制的内在矛盾这几点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是跨域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完善。首先,统一环境监测网是对“环境具有整体性”这一基础概念的承认,同时也是为合作奠定基础。针对此,信息获取多源化、信息全面共享化、信息管理严格化能有效夯实“合作”的基础。其次,完善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则是对合作的正视,同时也是对环境监测网的深化利用,笔者对预警的方式、发布以及其与执法的联系都提出了建议。再次,针对跨域环境行政执法合作协议,笔者建议,在不改变现有体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确定互利原则为首要原则、完善合作协议纠纷救济途径两种方式来对合作协议进行规制,同时也对仲裁解决合作纠纷提出了初步设想。最后,笔者还对跨域环境联合行政执法机制和跨域环境行政执法协助机制两种相对更加具体的合作机制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