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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是中国古代律令法体系发展的重要时期,律令实现了真正的分野,“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作为基本法典,律和令自然应该保持稳定。那么,如何满足动态的社会对法律的弹性需求?如何满足皇权扩张的需要?有效的方式是制定具有开放性功能的法典。于是立法者选择“故事”作为新的立法模式。这种选择不仅是立法者的主观意愿,也是因为“故事”本身的发展。“故事”的历史源自先秦,先秦的“故事”是指刑法旧例。从此意义上来看,秦的廷行事、汉的决事比也是“故事”。因为“故事”对于后人的行为具有指导和借鉴的意义,所以汉时,“故事”的运用被扩张至政治、礼仪、职官管理等领域。汉代还设置了专门的机构管理、搜集、汇编“故事”。继汉之后的魏也有本朝的《魏武故事》。至晋,“故事”的内容已经变得非常庞杂,因此晋在制定律令时也对“故事”进行了整理,并将上升为法典,颁行天下。作为法典的晋“故事”,据《唐六典》的记载,是来源于制诏。此观点可以从“故事”的历史发展和晋“故事”佚文得到印证。正是因为“故事”来源于制诏,唐人才会认为“故事”是唐格的前身。但需注意的是,唐格有不同种类,施用的范围也不一样,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大体上可以明确的是,留司格和“故事”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至于晋“故事”的内容,自然不再如之前那般繁芜,而是具有确定的内涵:品式章程。品式章程常常是对法律的补充规定和细化,起着辅助法律运行的作用,此处是指行政运作细则。然而,晋时不仅有作为法典的“故事三十卷”,还有其他领域的“故事”,它们同样在晋朝的政治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