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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repurchase rights for dissent share-holders),是指该制度意味着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情况下,表达反对的股东有权在对公司股东(会议)的决议时,提出否决的意见。持有否决定见的股东,应享有公司以公道、公允的价格来收购自己其原始所占公司的股份。一般而言,股东大会的决定性意见,大多数公司采取的方式以“资本多数决”为核心,这种的决议从表面的运行模式来看,似乎与现行社会的发展趋势和经济体系环环相扣,但事实上“资本多数决”的决策方式却变成了出资较多的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进行侵犯利益的工具,大股东对企业中的中小股东的恶意排挤,给少数的中小股东经济带来损失。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保护公司中少数异议股东的利益是不可或缺的,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恰恰是应时而生。该制度有效的避免了公司的投资期望完全不一致,也改善了“资本多数决”在特定情形下的权利不公平的漏洞。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最初起源于发达国家,反对派股东回购股份的决议与公司解决系统的改革息息相关。该制度进一步的完善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型的特性,使其原有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的不足加以补充、升华。与上市公司不同,不能相其可以进行股份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它的人合性和封闭性导致其股权转让受到限制。所以,研究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本文利用国外先进理论研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和构建,从多个角度去分析我国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立法的不足,从而验证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对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必要性等诸多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的主体构成如下:第一章,从其制度的本身意义入手,明确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加以更进一步的剖析深层次之间的联系,对其制度的理论概念进行分析归纳,研究其内在因素的内涵特征;第二章,对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加以探讨,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查缺补漏。第三章,对该制度的概念及意义进行深入考察,分析其他国家及地区立法不同的规定,理清基本概念,找出该制度独特的价值;第四章,结合前面三部分的分析,针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且有效地改善方法,以更好的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为目的,提出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的分析则是重中之重。持少数意见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本身作为资本多数决的制约,一定程度上促进和实现股东自我约束和公司自由治理。实际上也是对公司中的的控制股东越界行为的惩戒,使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产生明确的概念,让其在做决策时,充分考虑到中小股东请求股份回购时,会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虽然在保护少数的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上起到重要作用,但该制度还是有诸多缺陷。笔者对该制度上的不足提出些许意见,但深知自己的专业知识不够全面,个人观点不够成熟,希望可以通过以后的学习进行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