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腐败犯罪传统的侦查模式采用被动型的启动方式、一步型的侦查阶段、由人到案的侦查途径、由供到证的取证方式,已经无法适应越来越隐蔽化、智能化、反侦查化的腐败犯罪,呈现出一定的弊端。“犯罪行为方式的每一次嬗变,都必将引致国家在侦查方式上针锋相对的回应”。为了解决此类问题,腐败犯罪侦查模式亟需转型。并且只有同步实现主动型启动方式、分二步实施的侦查阶段、由信息到案的侦查途径、由证到供的取证方式四个方面的转型,才能有效解决侦查实践中的困境。这种全面的转型方式不仅可以贯穿从线索获取到初查再到侦查的整个阶段,还可以实现侦查思维、侦查切入点、取证方式的全方位变革。具体可通过构建大数据线索获取与利用机制、建立精细化初查机制、完善腐败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健全侦查协作机制这四个方面来实现。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我国传统腐败犯罪侦查模式的内在缺陷。通过介绍侦查模式的涵义和构成要素,分析了腐败犯罪侦查模式不同于普通犯罪侦查模式的特性。介绍了我国目前的腐败犯罪侦查模式,进而提出我国目前腐败犯罪侦查模式存在一定的内在缺陷,包括腐败犯罪线索发现难、初查机制粗放化、侦查取证能力不足、缺乏侦查协作机制。第二章是我国腐败犯罪侦查模式转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侦查模式转型的方向,并非是单个侦查模式的转型,而是在启动方式、侦查阶段、取证方式、侦查途径四个方面的同步转型,即从被动转向主动、从一步转向二步、从由人到案转向由信息到案、从由供到证转向由证到供。并进一步分析了侦查模式转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章是域外腐败犯罪侦查模式之比较法考察。通过分析美国、英国、新加坡以及香港的腐败犯罪侦查权配置和反腐败运行机制,总结出域外腐败犯罪侦查模式的经验,以期对我国腐败犯罪侦查模式转型有所借鉴。第四章是推动我国腐败犯罪侦查模式转型的具体设想。侦查模式的转型应当通过四个方面来实现:首先构建大数据线索获取与利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线索的分析研判机制实现“主动型”侦查模式和“由信息到案”侦查模式;其次建立精细化初查机制,通过细化初查适用规则、建立初查措施体系、完善初查证据制度来发挥初查对侦查的保障功能,实现真正的“二步型”侦查模式;再次通过加强对腐败犯罪的特殊侦查措施和强制取证权,增加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实现“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最后,健全腐败犯罪侦查协作机制,整合多方资源,形成侦查合力。第五章是实现我国腐败犯罪侦查模式转型的配套机制。一项制度的实施往往需要多项制度的互相配合。因此,可以通过构建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实现对转型后侦查模式的有效监督制约;通过构建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