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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规则作为一项正式制度安排具有理性和形式性的特点,由于其预设和社会生活逻辑具有差异性,诉讼制度的不完全运作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像中国这样大规模的制度失衡却是不正常的,制度失衡已然引发了法律危机。所以,借鉴社会科学的模型和方法,对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非正常化运作进行分析,并寻找抑制的办法,是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本文即着眼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运作中的种种失衡和异化现象,从法与社会的关系这个框架入手,以探究民事诉讼制度失衡的原因及改革的方向。文章共分六个部分:首先是对行文中所使用的术语作了简单的界定以及对失衡现象进行了简略的类型化概括,继而对失衡的原因作了框架上的分析,构成本文的理论部分;第二章主要从影响民事诉讼制度均衡有效运行的影响因素入手,讨论了制度生成及理论预设的问题;第三章从社会要素入手,指出应激式的现代化运动是造成制度运行失衡的社会根基;第四章续接前一章的论述,指出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结构性矛盾是导致诉讼制度运行失衡的体制性原因;第五章以调解制度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失衡为切入点对该两项子制度进行了剖析,继而指出应对失衡的改革路径;余论部分是对本文正文部分所回避的价值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