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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泛讨论公司治理结构的今天,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之重要范畴--“公司社会责任”也引起了人们更多关注。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5条开宗明义地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更激起了我国学者的热烈争论。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之性质虽有多种学说一均不外乎“责任或义务”,但都未能解决“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之问题,仍使法律之规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基于此,笔者深入思考和研究,试图为此找出一条解决途径。
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章导论为选题的可行性论证和选题原因。第二章包括“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公司社会责任”性质之六种学说。第三章主要论述了“公司社会责任”并非“真理”及其是怎样灵魂脱壳的,即“责任或义务”之说为什么不能合理解释和承载“公司社会责任”之精神实质和基本理念。第四章主要论述了“公司社会责任”之精神不死与“托生”之途。第五章介绍了“公司利他权”之践行机制,最后为结语。
第四章为本文之核心部分,具体应用了理论论证,实践佐证,包括中美之具体法律规定,美国之学术机构解释,典型司法判例,公司守则、行业守则之具体要求以及其他社会实践运动等。通过大量事实,证明了“公司社会责任”之精神实质和基本理念实指公司或董事等高管享有之一项“法律权利”,具有明显之“权利品质”!因此笔者大胆设想,发表管见,认为应当在《公司法》中明确废除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之“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修改为“公司享有利他权”!并对“公司利他权”给出了明确之界定。
第五章提出了“公司利他权”之践行机制,建议我国应当采用世界先进立法之优秀成果,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条款”、“抽象目的条款”、“一般权利和具体权利条款”和“商事经营判断规则”等,确保“公司或董事等高管在负有对股东受任义务之同时可以积极为其他利害关系人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