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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亦呈现上升趋势。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利弊也很突出,尤其是经营者或场所管理者因第三人侵权或犯罪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更是游弋在一个模糊的边缘。以牺牲一定的安全为代价换取效率,不仅不符合现代法律发展的趋势,而且个人的潜力无法得到保障,社会的发展同样受阻。相反,若对于经营者或场所管理者过分苛严,不仅不会实现保障消费者这一立法初衷,还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只有将经营者或场所管理者所应承担的责任限定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才会保障侵权责任法功能的实现。虽然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责任,但对其责任的性质仍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着重从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进行分析,通过法理分析得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不仅能够解决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制度设计所无法回应的法理困境,并通过现实需要的分析,得出补充责任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发挥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功能的结论,理应为其必然的制度选择,并进一步从立法变迁、制度解读出发,提出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诉讼设置,以期充分发挥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应有的价值,充分平衡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力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本文主体部分为三章。第一章问题的提出,从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出发,引出安全保障义务和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第二章问题的分析,通过学界对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承担性质的不同观点的分析,指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并提出现有制度下,应当明确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诉讼设置方面的迫切现实。第三章问题的解决,为服务法院的司法审判,笔者从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入手,从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构成要件和相关诉讼设置两个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