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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关于股权是否可以出资的争论也随之尘埃落定。股权是现代社会财富的主要存在形式之一,如果不允许以股权出资,就意味着大量的社会财富无法转化为公司的资本,这无疑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实践证明,以股权出资可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更能激发投资者设立公司的积极性,是公司竞争和发展的需要。但是由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容易对公司的资本安全和债权人的安全造成威胁。基于此,本文对股权出资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阐述。全文共设四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股权出资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界定股权出资的概念及本质,分析了股权出资的特点;接着,简要分析了股权的财产权性质,认为股权这一特性为其用作出资提供了合理性。股权出资属于现物出资范畴,笔者运用学界关于现物出资标的物适格要件通说对股权进行了分析,认为股权符合现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要件,完全可以作为合格的出资标的物。最后,笔者分析了股权出资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影响。第二部分,股权出资的立法和实践。笔者首先介绍了国外股权出资的有关立法,籍此希望能对我国股权出资立法予启示;接着,对我国的股权出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详细论述,特别关注了新出台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创新之处。第三部分,完善股权出资的法律规制。该部分针对股权出资的固有缺陷及现有立法在股权出资规制方面存在的疏漏,提出了法律规制的具体对策。文章主要从健全股权出资评估制度、建立股权出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股权出资人的义务与责任以及完善对相互持股规制方面进行了闸述。第四部分,瑕疵股权出资及其效力。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几种瑕疵股权出资形式即:出资人以未出资或以出资不足的股份出资、以转让权能存在瑕疵的股份出资、以优先权存在争议的股份出资、以用以设定质权的股份出资等,并对其效力逐一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