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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口老龄化、经济下行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矛盾日益突出,可持续性面临巨大挑战。为解决上述矛盾,政府可以有三种选择,即压支出;增收入;财政补缺口。然而,人口结构在短期内无法得到实质性的调整,也由于社会公平、稳定的需要,基本养老保险在支出端具有较强刚性,难以减支。与此同时,受当前一系列外部不利因素影响,未来政府财政将面临巨大考验,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财政“兜底”的能力可能会非常有限。因此,从收入端入手,通过不断优化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增强基金自身的“造血功能”与自平衡能力,是缓解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困难的唯一出路。本文以如何优化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改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运行状况作为研究目标,结合当前深化降费、征缴体制改革以及中央调剂金上解比例上调等政策背景,依次选取征缴模式、统筹层次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三个方面,分析它们对筹资机制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并以此为基础,探究筹资机制的优化路径与实现方式。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涉及政府责任、制度变迁、委托代理和基金收支平衡理论,并以此为基础搭建起研究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在厘清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内涵和运行机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运用上述理论框架,综合分析了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整个流程中各因素之间的耦合关系与作用形式,并把筹资机制划分为相互关联的四个方面,即筹资责任、筹资能力、筹资结构与筹资水平,并分析了这四方面可能的影响因素,其中:筹资责任主要涉及政府、企业与个人三方主体的权责义务关系,具体以筹资中的分担比例得以体现。在梳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脉络,以及筹资主体与筹资责任变迁的基础上,运用政府责任和制度变迁理论,提出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筹资中只应承担制度转轨时期的部分成本的观点,认为政府的这种有限筹资责任与现阶段的财政“兜底”政策之间存在矛盾,并剖析了我国现阶段基本养老保险筹资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筹资能力的大小可以通过征缴率衡量,而影响我国征缴率水平的主要因素之一,在于征缴模式的选择。论文结合现阶段正在进行的社保征缴体制改革,对不同征缴模式下各主体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比较分析,并通过实证研究证明,相比其他模式,税务机关全责征缴模式能够显著提升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水平,将征缴率由现阶段的较低水平,逐步增至73.35%-83.05%区间内。筹资结构一般被解释为筹资总量中不同资金来源所占的比例。不同的资金来源可以理解为不同地区的基金收入,如同税收一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也具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特点,而统筹层次则是决定筹资结构均衡程度的关键因素。本文选取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过渡政策——中央调剂金制度,作为反映统筹层次的主要依据,分析了该制度对各地区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状况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如按照每年增长0.5%的速度增长中央调剂金制度上解比例,随着上解比例得不断提升,能够实现“抽肥补瘦”的效果,均衡了地区的养老保险筹资。同时,本文对调剂金上解比例每年增长5%与20%的两种情况进行了政策模拟,发现若加快上解比例增长速度对于“贡献省”所产生负激励将会更小,因为在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时间节点,贡献地区累计结余仍相对充分,影响属于可控范围,不会带来结余赤字,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为应尽快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提供了依据。筹资水平问题是筹集机制中的核心,它受诸多因素影响。基于筹资机制优化的可操作性与可行性,本文选取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作为研究对象,以基金的相对收入——基金当期结余,作为筹资水平的衡量指标。实证分析表明,养老保险实际费率与名义费率分别和基金当期结余之间构成倒U型曲线,其中实际费率处于曲线的上升段、名义费率处于曲线的下降段,这说明在实证对应的政策背景下,名义费率应进一步下调,实际费率则应提升。基于实证研究结果,结合相关已有研究与现状,本文做出了以下判断:随着2019年企业缴费费率降至16%,基本养老保险名义费率下调空间十分有限,而实际费率在当前税务机关未能充分释放其征缴能力的背景下,仍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本文探寻了影响养老保险筹资机制运行的主要因素,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筹资机制的优化目标和选择路径。在优化目标方面,近年来我国虽然尝试过多种新型筹资形式,例如国有企业资本划转养老保险基金等,但这些筹资行为探索只能算作外部性的资金补充,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筹资机制的改革优化。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优化,需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的筹资决策与执行层面为导向,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身的平衡能力为目标约束;在路径选择方面,本文基于筹资责任、筹资能力、筹资结构、筹资水平等四方面机制要素综合优化的考虑,提出了落地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尽快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以及做实基本养老保险名义费率等多条优化路径。为了便于判断目标优化的实际效果,本文以基金收支平衡理论为依据,构建精算模型,模拟了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优化后的结果。同时,还构建了基金自平衡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结合优化后的模拟结果,进而估计出对应的筹资机制优化路径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通过路径优化前后的评估指标对比分析表明:相比基准情况,经过优化后,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多数指标都得到了较为明显的改善,证明了优化路径的选择确实能对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最后,根据上述理论与实证分析,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首先,应明确各主体责任与受益原则,通过完善《社会保险法》等正式制度,划清对应的权责边界。其次,结合本文所拟出的三条优化路径,予以对应政策调整。征缴模式层面,应加快征缴体制改革的落实落地,优化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合作,通过升级信息技术等手段,提升筹资能力;统筹层面,应尽快由调剂金制度过渡至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加强地区间的均衡性;保险费率层面,应在做实缴费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落实降费政策,力争实现征缴与降费工作的协同改革。最后,筹资机制优化的实现,仍需优化相关制度环境,通过延迟退休、财政补贴以及相关税收优惠,调节费源结构,为进一步的降费政策营造空间,激发市场活力,助力于筹资机制优化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