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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为了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设计了精巧的票据制度。与普通债权转让相比,票据法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侧重于保护票据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又加以限制。但如果没有人愿意成为票据债务人,票据债权人的票据权利也就无从谈起,票据制度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研究票据抗辩制度,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与秩序,进而促进票据的流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第一章从票据的概念入手,介绍了票据的特征,并通过对票据抗辩与民法抗辩的比较,归纳出票据抗辩的特征。接着阐明了票据抗辩的法理,指出了票据抗辩的法理在于防止票据权利的滥用和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抗辩对于票据权利具有否定和削减的功能。在第二章里,本文介绍了票据抗辩分类的传统标准、学界新兴的分类标准及本人尝试的两种分类方法,通过对传统分类标准的反思和与其他分类标准的比较,本人认为以传统分类标准划分票据抗辩的目的在于区分票据抗辩是否受限制,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不受限制的抗辩应归类于物的抗辩,只能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受限制的抗辩应归类于人的抗辩。票据抗辩的传统分类标准比较准确地反映了票据抗辩的特征,仍应加以坚持。但任何一种分类方法都不可能是唯一的,全面的,其他分类标准也有合理、可取之处。票据抗辩的最大特点就是受到限制,本文在第三章分析了票据抗辩限制的法理,指出作为票据制度一部分的票据抗辩的限制制度的宗旨也在于促进票据流通,其理论根据就在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通过与国外立法例相比较,笔者认为我国对票据抗辩限制所采取的立法模式应属于消极的限制立法模式。票据抗辩的限制就是对人的抗辩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在第三章,笔者指出了属于票据抗辩限制例外的两种情形:无对价抗辩和恶意抗辩。当持票人从对票据无处分权的前手受让票据时,就要涉及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问题,票据法为了维护票据交易秩序的安全,选择了保护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牺牲原权利人的票据权利。笔者在第三章对善意持票人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在第三章的最后部分,笔者应用票据法理论,联系工作实际,对票据诉讼中关于票据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逐一进行了分析。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票据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参照国外先进的立法例,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票据抗辩制度的几点建议:1、减少否定抗辩的规定;2、取消对价抗辩;3、确认票据代理中的追认制度;4、明确否认票据行为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