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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为消费者带来了全新的购物体验,提供了商品和服务的海量选择空间,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选购到价格便宜、种类丰富的商品和服务。借助网络的开放性,电子商务克服了传统交易时间、地域束缚,大大提高了交易达成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开创了市场经济又一新的交易方式。有人曾预言“中国互联网下一个十五年是电子商务的十五年”,电子商务发展前途的确不可限量。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电子商务极大地挑战了传统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处于被动地位,其权益受到侵害的程度比传统交易更甚,损害预防及弥补机制却不能够有效运转,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亟待完善。消费者权益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是内容范围有所拓展,实现方式有所转变。我国还没有制定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新内容、新要求未予以确认。电子商务特性和相关制度的不健全造成了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利局面。发达国家将电子商务视为抢占国际市场、融合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重视通过建立消费者的信心来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他们早已踏上电子商务立法征程,已经建成较为完备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我国应吸取电子商务立法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立足中国国情,建立和完善以法律为主导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确认消费者各项权利的新内容,明确经营者的各项义务,完善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制定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新制度。我国应采取措施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探索行业规范。此外,电子商务对信用的需求是强烈而急切,我国应该加快信用信息制度立法,早日建成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最后,消费者应加强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