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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作为培养法制国家中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不仅要关注法律人才职业技能的培养,更要关注法律人才职业道德素质的塑造。而在中国当前的法律教育模式中,对于法律人才职业技能的关注过重,法律人才的培养倾向“工具性”,对法律教育中“人”的关注不够,不能真正起到塑造法律角色职业道德素质的作用。鉴于英美国家的“通才”教育理念,提出了“一个入口、两个出口”式的“通才”法律教育模式,以期为提高中国当前法律教育人文价值有所贡献。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法律教育人文价值做出概述,同时为文章的论述做出概念铺设;第二部分从人文视野考察中国古代、近代法律教育,对中国古代、近代法律教育是否具有人文价值做出相关论述;第三部分中对建国后至80年代改革开放前中国法律教育中倾向“苏联模式”的状况作了概述,并提出“苏联模式”的弊端;第四部分对中国当代法律教育人文关怀的缺失做出分析,并提出改革这种现状的必要性;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通才”法律教育模式的初步构想,以期为进一步突现中国法律教育人文价值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