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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是公职律师中的一类,专职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它伴随着公职律师在我国的试点,在各省市逐渐发展壮大。但因为《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都一直未对其作出规定,《律师法》中还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使得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处于一种尴尬境地。随着十八大后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政策的实施,2016年6月,中央两办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都开始响应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为解决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运用历史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定性分析法、规范研究法等多种方法,对各省市和我国香港地区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现状进行比较研究,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通过对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律师以及受援人员进行访谈,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对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立法保障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地位、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完善管理机制和模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以期为立法者提供参考,使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存在的诸多问题在今后《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修订中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