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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研究的行业组织包括由从事同一行业生产或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所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和由同一职业的人员与单位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中国足球协会等专业性体育协会,而中国足球协会也是被提起行政诉讼最多的行业组织。我国目前司法实践领域内,法院并不同意如中国足球协会这类社会组织能够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但受行业组织行为或者决定影响的相对方,即行业组织成员,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本文的研究便是始于这样一种法律困境,行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是本文的研究核心。为了解决行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这一问题,本文将分别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行业组织涉及的行政诉讼相关事件以及引发的问题。首先本文对至今发生的的行业组织涉及的行政诉讼相关事件的基本案情与各方的意见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在案例基础上总结并提出了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即行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具体则包括什么是使行业组织无法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要障碍;行业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权力来源是怎么样的,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法律法规授权理论,即行业组织是否可被认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具有行政职权而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等。第二部分有关行业组织基本问题的讨论。首先对与行业组织相似的几个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确定本文研究的“行业组织”的概念与与范围,需注意的是名称上的用词并不是决定性的,更重要的是对于该组织性质与特征的研究。因此在此之后对行业组织的形成与发展、行业组织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行业组织根据公共职能进行基本分类。第三部分对行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域外情况进行了介绍,首先是大陆法系国家代表,德国与法国,以行政主体理论为依据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行业组织在这两个国家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其次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英国。英国虽然与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不相同,但是在行业组织能否为司法审查的问题上却面临着相似的困境,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界分为两派完全不同的意见,本文将介绍几个关键案例和学者的理论意见,并总结了判断行业组织是否适用司法审查的标准,对之后分析我国情况有一定的启示意义。第四部分所研究的就是本文的核心问题,也就是我国行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首先本文对我国的现有法律框架进行了总结,包括被告适格与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条件,即具有国家行政职权、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与影响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其中最关键的就是是否具有国家行政职权,之后便对判断是否具有行政职权的标准进行分析,首先分析行业组织权力来源标准,但这一标准仍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因此本文提出以公共职能标准作为职权要素的判断标准并对该标准进行细化,最后还对相关的其他问题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