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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经济建设还处在高速发展期,社会各方的矛盾和问题也很多。地方政府普遍寄希望于通过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拓展区域经济的发展空间,未来需要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新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这是因为,与巨大投资需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级政府的融资渠道在持续紧缩。在此背景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应运而生。当前,无论是在国家经济建设层面还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方面,PPP项目建设作为一个新模式为政府、企业、专业机构间的合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高效,是一个多赢的局面,并且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法治化进程。鉴于PPP模式是当下国家力推的一种项目建设模式,其本身性质决定了天然适应于周期较长、投资较大、需求量稳定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基础项目建设。PPP项目存在明显的投资回收期长、资本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因此PPP模式与期限分割、信用分层和流动性多样的可上市交易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着天然的结合需求。从资本运作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可以作为实现PPP项目建设期首轮融资后的再融资和退出的重要金融工具。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调动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的积极性,作为PPP融资方式中的一种,未来有望成为基础设施领域的经典投融资模式,更好地推动PPP项目的发展。对于各类机构投资者来说,PPP资产证券化也有助于拓宽投融资渠道,提高积极性。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在推广过程中,也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诸如收益权的法律属性,将来债权的法律属性,“破产隔离”、“真实出售”的法律问题,PPP合同的法律属性以及争议解决途径,PPP项目公司与现行公司法规定之间的联系与矛盾等,在现实问题研究基础上给出相关法律建议,譬如:应当明确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可行性,明确规定将来债权的法律性质;应当在未来PPP立法中PPP项目资本金出资问题做统一安排;应当统一“真实出售”法律标准,弥补“破产隔离”漏洞;应当运用利益衡量法,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状,以多元化的思维对PPP合同争议解决途径做出安排;并对于扩大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以PPP项目公司股权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可行性做出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