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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工业的突飞猛进和商业的日益发达,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重大改变。相伴而来的社会矛盾激化、垄断的日益加深以及当事人议价能力的不平等,使得合同自由在许多领域内难以真正的实现,合同的正义遭到践踏。强制缔约制度是现代合同立法关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力量均衡,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的结果,这符合合同公正原则以及合同立法社会化的历史趋势。强制缔约打破了传统民法上的绝对契约自由,对作为合同一方的垄断企业、公共服务企业等的缔约自由加以限制,以平衡缔约双方的利益。与其他限制合同自由的制度相比,强制缔约是对合同自由的最大干预,然而我国对于强制缔约制度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和实践指导性,以致司法实践中对强制缔约适用较为混乱.本文将对强制缔约的理论沿革、基础理论、法律责任以及立法缺陷加以梳理,以期有助于完善强制缔约制度。本文除了导言外,由四个章节构成:在第一章强制缔约的理论沿革中,主要阐述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明确形式正义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民法对于正义的追求;再介绍了强制缔约产生的经济学理论以及法理学说,论证强制缔约制度存在合理性。在第二章强制缔约的理论基础及其适用,首先对其概念、类型、功能及相关制度加以辨析,由此澄清制度设计目的,并为制度构建奠定基调。其次阐述了关于明确强制缔约适用法律要件的重要性,并对强制缔约要约内容的合理性限制以及承诺期间的合理性这两个要件予以深入探讨。在第三章我国适用强制缔约的法律责任中,通过对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分析,认为违背强制缔约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探讨了违背强制缔约义务时的责任形式以及赔偿范围,认为责任形式主要以损害赔偿和强制义务方缔约为主,此赔偿范围既有信赖利益,还应对部分固有利益损失予以赔偿。在第四章提出如何完善我国强制缔约之立法的建议。围绕我国强制缔约在立法层面上出现的主要漏洞,提出从主体上扩大强制缔约的范围、修订强制缔约的一般性条款、引入强制缔约的民事责任机制、明确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附随义务四点为内容的比较粗浅的完善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