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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它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精神权益的救济手段,在现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较晚,法律规定也不全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第22条出发,着重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各个构成要件。本文先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期间开始,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描述。《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和《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领域的重大事件,两部法律都明确肯定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标志着法律对精神损害的救济达到了全新的高度,也说明了新时代法律对公民人格利益保障的日益重视。然后本文从我国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依次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侵害对象“他人”可知,在我国一般自然人和植物人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并且因侵害一般自然人或植物人而遭受精神打击的其近亲属也是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而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具备自然人的对痛苦的感受能力,因此我国法律否定其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们希望随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可以逐步拓宽法律对精神损害侵害对象的保护范围。接着,本文对精神损害的侵害客体“人身权益”从制度规定和法律实践两个角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通过分析我们知道生命、身体、健康这些自然人生存的核心利益,如果遭受了精神损害,是首先得到了各国法律肯定的,随着时代发展又逐步肯定了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一般人格利益,如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损害这些利益,将直接影响到曾经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该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法律保护这些利益,则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利益保护的完整性,也有利于引导人们重视个人生前死后的声誉,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和秩序。再接下来,文章对精神损害的两种行为方式,即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侵权行为导致精神损害是实践中的常态,而只有当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时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我国的法律尚不支持单纯的违约行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行法律规定虽然维护了法律体系的逻辑性与完整性,但却违反了法律的正义性。在现代倡导的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中,保护人们的精神世界和内心世界是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的,所以法律应当完善对单纯违约行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制度,这是实现真正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最后本文具体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后果即“严重精神损害”,从分析中可知,造成轻微精神损害的,法律是不予救济的。而造成一般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通常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而只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法律才会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严重精神损害”的判定应当从侵害人主观的状态、侵害的手段和行为的方式等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主要还是依靠国家的严格立法、法官的素质、良知和道德等进行认定。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入手,进行具体分析,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与创新。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从1986年《民法通则》开始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行,中间经过二十多年的摸索,最终明确肯定了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无疑属于我国民事立法的巨大成就。然而,正式法律条文仅仅短短的一句话难以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操作层面的规范仍不得不求助于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