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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领域一个广为人知的概念,是一国根据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排除外国法的一个法定缘由;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本国重大的或者根本的利益而采取的司法保护的一种有利手段;也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有效工具。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发展和各个国家的突飞猛进的变革,各个国家的利益重点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发生着时代性的变革,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冲突解决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国际冲突的解决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公共秩序研究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尽管理论上对公共秩序的研究已经相当成熟,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司法实践中的公共秩序正在发挥着一把双刃剑的作用,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私法上的危险,原因就是其本身的伸缩弹性和无法确定性,给各个国家制造了自由发挥的空间,造成公共秩序的滥用,甚至绕开公共秩序通过其他方法达到同样的效果对其搁置不用。这都不利于公共秩序的健康发展和价值的发挥,严重甚至会给私法领域带来不确定的危险。怎么样把握一个适和的度?本文就是从各国司法实践对公共秩序运用的的角度出发,对于该问题一个回答。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的第一章节先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了详细的概述。司法实践要解决的问题的前提就是要先了解问题,了解问题的前提就是要先对产生问题的主体进行熟知和把握。本文第一章就是对该制度的详细概述,主要是阐述公共秩序发展的渊源、公共秩序的含义、其适用的标准以及其独特的价值,并在其后分别表达了笔者的观念。这些方面的论述,可以深刻了解公共秩序的内涵,对后面公共秩序的论述具有重要的铺垫作用。本文的第二章节论述了司法实践中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相似或者易混淆的两个概念,由于其存在太多的相似性,以至于很多法官发生使用上的混乱,导致法律失去公平权威性。为了切实认识公共秩序,避免对公共秩序和相关问题认识混淆,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比较梳理。本文的第三章节从横向出发,着手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各个国家对公共秩序运用的状况,各国对其的态度。先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法国和德国,又分析了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最后回归到分析我国的司法中对其适用的现状。各个国家对公共秩序的运用都具有各自的具体性和特殊性,是存在很大差异的。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各个国家以及我国对公共秩序的运用状况,可以深刻发现问题以及分析问题,找到问题所在。这也是本文主体的中心内容。本文的第四章节结合前面各个国家司法实践中对公共秩序的运用的论述和把握,提出了笔者自己总结的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相关问题。各个国家运用公共秩序存在的问题原因,无非就是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理性把握不到位。这里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司法实践中对公共秩序的价值立场、适用标准、公私法区分、内外公共秩序区分、国际条约排除外国法的效力以及事后法律选择等问题。只要在实践中对这几个问题有个清晰的思路和理性认识,公共秩序的适用肯定能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本文的第五章节是笔者考虑从具有制约规范性的硬性标准出发,从法律控制的角度去规范和制约公共秩序被合理的利用。如果说第四章节具有倡导建议性的话,那么第五章就具有规范约束性。笔者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相互辅助的层面出发,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从实体上,主要是对公共秩序的含义、标准、以及排除外国法后的法律选择规则应该要有明确的界定;程序上,对公共秩序保留适用应该遵循一系列的程序制度,保证其运用的合理和规范,主要是针对法官这一重要角色进行法律控制,具体秩序包括裁量权公示制度、当事人监督制度、审级监督以及审判监督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和法官定期考核培训制度。不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是希望对公共秩序在各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一个预期的合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