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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十世纪初,以基辅为中心的古罗斯国家最终形成。公元980年,弗拉基米尔登上大公宝座,此时,罗斯的封建关系已有一定发展,大公权力也日益强大,罗斯原始的多神教已很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大公权力的加强。为此,弗拉基米尔大公于公元988年接受基督教为国教。为了促进基督教在罗斯的传播与推广,弗拉基米尔大公及其继承者给予教会大力的支持,包括授予教会广泛的司法权。 为了让罗斯居民真正接受基督教,除了广泛布道外,教会积极运用大公授予的司法权以及在司法过程中形成的立法权,对罗斯旧的习惯法中与基督教信仰相抵触的部分进行改造,而教会用来改造罗斯习惯法的工具则是拜占廷的法律。至于教会用拜占廷法改造罗斯习惯法的具体情况如何,对改造的结果又如何评价,正是本文论述的中心。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论述教会改造罗斯习惯法的历史背景:首先,论述了基督教信仰得以在罗斯确立的原因以及确立的情况;其次,论述了教会司法权的具体范围。该部分交待了教会改造罗斯习惯法的社会背景、原因以及途径。 第二个部分主要论述了教会改造罗斯习惯法的情况。由于教会改造罗斯习惯法是以促进基督教信仰的传播为目的的,因此,教会对罗斯习惯法的改造是有针对性的,主要是针对那些与基督教信仰相冲突的部分。教会对罗斯习惯法的改造包括:对婚姻家庭法的改造、《罗斯法典》的编撰及其它。 第三个部分是本文的结语。首先概括了教会改造罗斯习惯法的目的、范围、途径及工具,并从法律角度和社会角度对教会的该行为进行了评价;其次,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简要论述了对我国现实意义:笔者认为,教会用拜占廷法对罗斯习惯法进行改造,与今天我国正在进行的对西方国家法律的移植有不少类似的地方,有些经验是我们仍然可以借鉴的,而教会用拜占廷法对罗斯习惯法进行改造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很多问题是我们至今仍需要思考的。 教会用拜占廷法改造罗斯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在进行异质文化间的法律移植。笔者认为,移植来的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效如何不能作为法律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