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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是调整林业生产关系的基础规范和影响林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现有集体森林资源面积占全国林业总面积的57.55%,集体森林资源在我国林业发展事业中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载体,因此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是解放林业生产的主要途径,是解决林业发展深层次矛盾的根本办法,是挖掘林业自身发展潜力的内在要求。我国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历经几次变革,在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和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发布后得到了快速发展,2006年中央1号文件和“十一五”规划纲要,都对加快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了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面对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难得机遇,全国27个省区市先后成立了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有16个省市区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以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一直以来,我国的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存在着产权概念模糊、主体虚置、权责利不清、处置权受限、收益权落实不到位等体制性障碍,不利于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制约了林业的快速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化,福建、江西、辽宁等试点省市主体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并取得显著成果,但由于林权制度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客观上决定了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不断完善和深化的过程,这些经过了长期探索和实践的具体措施,在改革进一步推进的过程中又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改革配套措施欠缺,体制和机制理不顺,仍需要继续深化、继续规范、继续完善。本文通过对产权基本理论的深入探讨,回顾和总结我国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借鉴国外林业发达国家相关领域的法制经验,采用实证分析和理论归纳等方法,对我国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深刻探讨,提出了在法律的视角下完善相应问题解决方案的建设性意见,为早日实现我国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到2010年基本完成以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任务提供学理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