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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四级地方政府中,仅有省级政府可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举债,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不得直接举债。但从实践情况看,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仍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间接举债,形成了大量隐性债务。例如: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中,政府向社会出资方做出实为借贷的保底承诺,改变了PPP项目合作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部分地区政府性基金通过约定无条件回购社会出资方股权的形式,掩盖其“明股实债”的本质。整体而言,我国目前仅对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设置了禁止性的原则框架,但未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事实举债行为提供规制依据,由此导致举债行为难监管、债务风险不可控。基于此,本文集中关注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问题,通过严禁违法违规举债、完善转贷制度、强化内部风控和外部约束等措施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本文论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提出“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一个被忽视的地方债规制问题”。从城镇化建设、财政收支不匹配、原融资渠道受限三个现实动因以及举债制度供应不足的客观现实进行剖析,将地方债问题的关注点聚焦于一直被忽视的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圈定本文研究范围。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现状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概述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转贷制度运行状况以及违法违规举债现象,从中提炼出目前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从政府与市场关系、事权划分、财政收入制度等方面对问题进行根源性剖析。第三部分论述“规范我国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的路径选择和基本原则”。本部分将省级以下地方债规范路径分为市场约束、共同协商、制度约束、行政控制四种类型。在对比各类型优劣的基础上,笔者结合中国自身市场状况、财政法治、行政控制效力等多个因素,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规范路径及基本原则。第四部分提出“我国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的规范建议”。具体而言,在贯彻举债法治、公平兼顾效益、举债风险控制三大原则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防范系统性风险,把握事权划分、发展PPP等大方向,对应上文总结的问题,从严禁违法违规举债、完善转贷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市场化发行的外部约束机制、强化举债问责等方面提出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