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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合同法的基本功能既在于保障市场交易的自由及有序,也体现在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出于趋利的本能而缔结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处于一种相互博弈的格局之中,一方义务、责任的增加会使其陷于相对不利益的境地。如果缺乏合理的合同责任限制的原则和方法,合同关系的平衡(或者说能促成效益最优化的博弈关系)将遭到破坏。而合同责任制度往往更多地是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出发,对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则较少涉及。因此在现代合同法中合同责任呈扩大化、严格化的背景下寻求并探讨合理的限制合同责任的原则和方法无疑将有益于达致这种平衡。 本文拟在比较分析罗马法和现代民法中的限制合同责任制度的基础上,试图更多地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就我国限制合同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进行简要的评析,以期与合同责任制度相对应,合理分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促使整个合同责任体系更加丰满与完善。 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限制合同责任理论的源头—罗马法之考察。主要考察了罗马法限制合同责任制度;第二章:现代民法之限制合同责任理论。比较分析了现代民法中两大法系限制合同责任理论;第三章:我国《合同法》限制合同责任规定之检讨,分析了我国《合同法》在限制合同责任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四章:着重探讨了我国限制合同责任理论的完善问题,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