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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高等教育体制背景下,高校与学生间的纠纷争议层出不穷。高等学校乃至相关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屡屡成为诉讼的被告,权利受到侵犯的高校学生在现有的权利救济体制下无法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临权利救济的法律空白点。基于此,本文将从典型的案例出发,明确高校学生现有救济途径存在的缺陷与问题,提出构建我国多元化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体系。本文主要围绕我国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救济途径存在的问题展开,通过对案件的剖析,定位我国现行的诉讼与非诉讼救济方式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分析我国高校学生权利的性质、内容以及争议纠纷的类型,明确学生权利救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比较诉讼与非诉讼的优势与不足,有针对性地借鉴国外的经验,从而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三种研究方法。一是文献分析法,通过对该领域相关内容的研究、整理和归纳,明确自己的研究思路,从而得出研究的结论。二是比较分析法,我国与西方国家虽然在政治体制、国情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西方国家的法治发展对于我国这样的法治后发国家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三是案例分析法,这是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在开篇之处用不少的篇幅来展示按一定的标准选取的40个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样本的具体分析,明确当前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为后文的展开论述做好铺垫。本文从典型的案例入手,深刻剖析了当前我国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救济方面所面临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问题,力图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设想。一是以多元的视角审视高等学校的三重身份问题,厘清政府、高校与学生三者间的关系,畅通我国目前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渠道。二是从校内申诉机构的性质、定位、成员构成以及具体的程序等方面提出建议,健全校内申诉机制。三是建议将高校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坚持司法有限审查的原则,对高校作出的影响学生身份的行政行为进行重点审查,强调程序审查为主,同时保留必要的实体审查权力,并适时突破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规定,将高校依据法律所制定的相关规定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明确高校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以及法院审查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