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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核心问题,而证明责任分配是这个核心问题的重点,具有重大的理论探讨意义。同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指导法官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作出裁判,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此外,证明责任分配还是个极具复杂性的论题,至今理论界仍有较多分歧和争议。基于证明责任分配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制定法对其作出专门规定。但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抽象性,以及民事纠纷的复杂多样性,使得法定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无法满足解决所有民事纠纷的需求。法官裁量型证明责任分配是对法定型证明责任分配的有益补充,两者共同构成完善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当然,赋予权力的同时应当对权力予以必要的规制,否则会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赋权的初衷。本论文分为法官裁量型证明责任分配的原理、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司法考量、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三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通过理解法官自由裁量权和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得出法官裁量型证明责任分配的内涵。然后从克服成文法缺陷、实现个案正义和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发展轨迹三方面展开,详细论述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基础,得出有必要赋予法官分配证明责任的自由裁量权的结论。接着解析了法定型证明责任分配和裁量型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得出法定型证明责任分配为基础,裁量型证明责任分配为补充,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结论。第二部分通过比较考量两大法系国家有关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我国在立法方面存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不完善、以司法解释形式赋予法官分配证明责任的自由裁量权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不具科学性这三方面的不足,以及在具体规范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制程序。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总结的不足之处,从完善立法、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具体规制程序、实现制度目标的主体保障四方面来探讨我国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即我们需要在立法上完善证据规则体系,并在法律层面确定法官裁量型证明责任分配,取消“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适用法官裁量型证明责任分配的条件是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待证事实仍真伪不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类案件没有规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按照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将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时,需综合考量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在程序上,通过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在文书中公开心证过程、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赋予“被裁量承担证明责任方”异议权等措施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同时,通过科学遴选法官、完善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加强培训和教育等措施保障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作为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一道坚固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