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侦查程序的类型化分析

来源 :安徽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q_1343971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侦查程序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目的。侦查程序中的不同构造,影响到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的效果。基于自由、平等、协商的原则,侦查程序不应只是一方对另一方施以暴力,另一方被动接受的过程,而是双方在有利于发现真实的前提下,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积极地进行协商交流,最终解决纠纷。英美法系的侦查模式被称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大陆法系的侦查模式被称作职权主义模式。我国的侦查模式也被纳入职权主义模式范畴进行研究。但是,无论是当事人主义模式还是职权主义模式,都是以西方法治为基础进行的划分。尽管两大法系的侦查程序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上存有某些差异,但是他们的终极目的是相同的,即注重人的主体地位,捍卫人的自由。中国社会法治建设尚不完善,移植而来的职权主义外形为行政力量在司法程序中贯彻行政政策、管理公民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因此,根据侦查机关和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角色、地位的不同,侦查程序存有两种类型。平等交流型,就是指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大体平等,双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为查清事实而平等地进行交流。行政主导型,就是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拥有行政机关的单方强制力量,犯罪嫌疑人处在一个相对被动的位置,没有中立第三方的监控或者监控无力,其侦查的目的名义是查清事实而为审判做准备,更为深层的目的是以一案件为契机贯彻国家政策,体现国家权威。平等交流型侦查程序注重个人自由,强调人的尊严,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尽管是国家的代表,但是已经收敛了其具有侵略性的行政性权力,行政政策的贯彻任务在这里就宣告终止。侦查机关只能以一个平等的纠纷当事人出现。行政主导型侦查程序将国家置于首位,国家和政府凌驾于社会和个人之上。所有的利益和道德需符合国家与政府既有的设定上。就当今时代特点和国际趋势而言,平等交流型更有利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更贴近于民主国家的实质。行政主导型将行政权力触角伸入司法程序,弱化了公民的主体地位,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中国侦查程序司法审查的缺席、嫌疑人和律师权利的不足,以及侦查机关广泛的权力,这些都说明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具有明显的行政主导因素。并且,由于中国的庭审经过改革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这样就造成了一种机制上的冲突。在侦查程序中一切活动几乎被侦查机关包办,公民个人处于被动的客体地位,但是在庭审阶段,即便要求双方进行对抗,由于被告方在侦查阶段就准备不足,对抗制不过停留于文本。通过确立针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律师的相关权利,转变侦查程序中警察的行政角色为当事人角色,并更新观念,最终建立平等交流型的刑事侦查程序。
其他文献
在美国,公民的迁徙权目前已经得到了比较充分的立法保障,但在有些方面也存在限制。学界就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迁徙权一直讨论激烈,但对如何合理地限制迁徙权缺乏关注和研究
<正>设计单位:URBANUS都市实践建设单位: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设计时间:2006年-2007年竣工时间:2008年建设地点:广东深圳
本文对刑罚裁量合理性进行了研究。文章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阐述了关于被害人过错的含义、分类、特征等,引出了互动关系模式的理论;分析了加害与被害的因果关系理论,提出了被
<正>"华"美术馆现址原是建于20世纪80年代早期的深圳湾大酒店的洗衣房。深圳湾大酒店在建成后20年的时间里曾经是华侨城一座地标式建筑,它简洁明晰的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