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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四十年代,美国开创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先河。时隔四十一年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才第一次具体应用于境外经营者集中。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为了确保本国市场稳定、维护民族利益,许多国家或地区对境外经营者集中不断发起反垄断审查。自经营者集中域外审查出现至今只有二十多年历史,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仅仅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一个当然权能。本文通过对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对建立经营者集中域外审查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构想。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境外经营者集中概述。境外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集中类型之一。经营者集中的主要表现形态有合并行为、股份或资产取得、合营行为及兼任管理职务。经营者集中分为三种类型:境内经营者集中、本国经营者境外集中、境外经营者集中。本文所讨论的境外经营者集中是狭义的,即专指非本国经营者在本国之外进行的集中行为。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仍没有形成一种制度——仅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一个当然权能。第二部分对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一般程序、申报标准、国家安全审查及裁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等四方面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可分为三个阶段性程序:事前申报、初步审查及实质审查。境外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区别于其他两类经营者集中。对境外经营者集中必须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但有关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必须审慎规定。相关国家是否对本国做出的反垄断审查裁决予以承认并执行审查裁决,对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意义重大。第三部分为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冲突与协调。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存在以下方面的冲突:经营者集中域外管辖权、域外调查取证规则、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等。除此之外,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及外交手段对他国的域外审查予以抵制。目前各国通过以下方式对经营者集中域外审查冲突进行协调:通过单边协调对本国管辖权进行适当约束;国家间达成双边合作协定;集中型区域协调与分散型区域协调;普遍性协调。经营者集中域外审查双边协定多为程序方面的合作,欧盟的成功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笔者建议,充分利用国际普遍性协调促进各国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法律的趋同化,以此减少国家间的冲突。本文最后一部分对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法律建构提出了一些建议。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确定合理的域外管辖权、规定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机构并对其职能部门进行科学规范、制定适合境外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标准、域外审查的协助与阻却条款、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私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