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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它作为近几十年来公司变革的最新产物,在获得法律承认前,是以事实状态存在的,主要表现为兄弟公司,夫妻公司等。自1925年列支敦士登法律明确规定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以来,世界各国也相继效仿这一先进举措。我国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有关制度,《公司法》设专节共七个法条来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同时确认其法律地位,这顺应了国际立法潮流,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法律的价值,满足了我国法律建设的客观需要。从此,一人公司不再隐藏和伪装,在法律的引导和规范下蓬勃发展。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经过了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理论上,对一人公司也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理论之间的抗衡至今还未停止,加之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制度的冲击与挑战,有关一人公司的理论争执愈演愈烈。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些争论,才使得一人公司制度在短短几十年内不断完善和进步。但是,由于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及一人公司本身的“顽疾”,使一人公司在立法存在一些缺陷,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我国《公司法》虽承认一人公司并设专章对其进行规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人公司在其设立阶段和运营阶段的立法都存在一定缺陷,这些缺陷阻是一人公司的绊脚石,阻碍着一人公司的发展,使一人公司不能将其优势发挥到极致。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一人公司基本理论和一人公司立法沿革的简单阐述,从一人公司的性质理论入手,阐述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并分析其性质,分类及其产生和发展。并介绍了我国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摸索历史及一人公司立法的发展。第二部分具体阐述了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缺陷,分为设立阶段的缺陷和运营阶段的缺陷,第三部分则通过中国与部分发达国家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对比,具体分析了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立法上的差距。第四部分具体分析了造成一人公司立法缺陷的原因。第五部分则是对上述缺陷的完善途径探索,针对上文所指出的缺陷提出一系列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