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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以韩礼德系统功能语言学中的及物性系统为理论框架研究中国民事审判话语,旨在通过及物性动词过程的类型揭示民事审判中的参与者如何运用语言体现概念功能,具体而言:(1)、民事审判中不同的说话人进行了什么类型的活动,参与者是谁;(2)、民事审判语篇中各类动词过程在整场审判及各个阶段的分布如何,哪类动词过程占主导地位;(3)、中国的法庭互动之中,概念模式是如何通过及物性系统得以阐释;(4)、及物性系统如何体现法律语篇中的权力。笔者以两场民事审判录音转写语料为研究材料,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方面,笔者不仅统计了整场审判中动词过程总体分布,而且统计了法庭审判不同阶段动词过程分布。数据显示两个案件中的不同动词过程的百分比分布如出一辙。关系过程的数目和比例均为最大,其次是物质过程;这两个过程在整场审判中居绝对的支配地位。法官的言语过程最多、心理过程最少。两场案件中双方代理人动词过程使用情况大体相同,只是案件一中原告代理人关系过程略多于被告代理人,心理过程远不及被告代理人。准备阶段和当庭调解阶段主要是法官的活动,且法官的物质过程最多。法庭调查和法庭调解阶段法官的活动减少了,双方代理人的活动增加,他们的物质过程、心理过程和关系过程占主导地位。定性分析表明动词过程于审判结果休戚相关,关系过程与物质过程使得说话者更接近事实,举证时过分使用心理过程与判决结果不利,无论法律从业人员还是业外人士都要引以为戒。法庭审判中及物性系统中的动词过程和打断、话轮转化一样,是参与者权利不对称性的一大指标,这也是对权利不对称性的一个新的贡献。法官通过言语过程和物质过程实现对其他法庭参与者的控制,即以言行事。民事审判各个阶段的具体事宜与动词过程分布关系紧密,它决定了不同阶段哪类动词过程最多,哪类最少。物质过程和关系过程是准备阶段和调解阶段的主过程,法官是这两大阶段的主角;而在法庭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法官的话语减少,成为主角的是庭审对立双方。物质过程、关系过程、心理过程成为这两大阶段的主过程。最后笔者对整篇论文作了小结,还指出了本文的局限性。本文桥接了功能语言学和法律语言学两大热点,以期能给法律从业人员和业外人士启示。本文只是先期的尝试,不足之处很多,这个题目有待做得更深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