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治理与法治互动关系探析

来源 :张永坤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ame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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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与法治同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两者有机结合、共同推进的趋势。纵观我国现已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计)划,其中的法治元素日益显著,规划制定与实施中的法治水平不断提高。尤其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规划的指导文件日益丰富,规划中的法治建设路径愈发清晰,以规划引导法治建设、以法治保障规划实施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经验。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总结规划与法治的实践经验,探析规划与法治两者的内涵,把握其区别与联系,从而通过理论论证和实践论证提炼出规划法治这一统合性的命题。本文除引论、结论外,主体部分共四章。第一章介绍规划与法治互动关系的既有研究视角及理论,这两个视角一是规划理论中的法治,二是法治理论中的规划。从规划理论中的法治视角看,三代规划理论中均涉及规划与法治的互动关系。理性规划理论揭示了规划与法治的共同之处,二者都具有运用人类的理性对社会运行进行制度安排的工具价值;倡导式规划理论与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制度目标指向一致,二者在制度功能上具有互补作用;协作性规划理论实现了法治与规划由外部的衔接性互动关系向内部的嵌套性互动关系的转变,并为明确规划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部分依据。而法治理论中的规划部分主要以“规划命题”为逻辑起点,论述法治的规划理论是对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基础——法律规范性的说明,而最终可以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的标签,构成理解法的本质的一种新型框架。第二章在对上述两种视角的理论进行吸收借鉴后继续补充论证,论述法治与规划在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道德建设及推动社会发展之间的作用与互动关系,阐明二者在功能上的异同,提出规划法治的命题及其一般原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证成新中国特色规划法治模式。在调控对象即行为上,法律调控的最主要对象是个体行为,而规划调控的最主要对象是群体行为,这反映了二者在社会治理中不同的作用路径,规划所确立的群体行为目标需要解构为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体行为,而法律为个体行为编制权利义务之网时也必须以规划目标为导向,二者在对行为的调控之路上相向而行,因此从制度的衔接逻辑上而言,法治产生并服务于社会规划,法治是规划之治。从规划、法治与发展的关系上分析,发展规划就是以社会发展为规定内容的法,是发展之法和制度安排之法,法治则通过将规划目标转化为社会主体间的行为准则来实现规划目标对社会主体行为的指引作用。从规划、法治与道德的关系上分析,对法治体系进行道德价值的输入是法治的规划过程的首要内容,法治必然是规划认可的道德价值引领下的法治。第三章梳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计)划中关于法制(治)的表述。在实践层面,1953年我国编制第一个五年计划,至今已制定了十四个五年计(规)划,目前正处在“十四五”规划实施阶段。通过梳理现有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计)划文件可以发现,法治表述在规划中的出现频次逐渐增加,法治的逻辑和方法在规划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规划中法治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和深化,法治建设的路径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演变阶段可以分为指令性计划向市场体系过渡中的法制建设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法制建设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法治建设阶段以及新时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阶段。第四章是关于我国规划法治的双核结构分析。在分析明确我国以五年规划为统领的规划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关系基础上,厘清规划的法治定位,总结法治的规划逻辑。规划的法治定位问题主要分为规划的法律效力来源和规划的实施法律效力。发展规划的法律效力是发展规划自身内在的属性,发展规划文本需要依靠发展规划法加以引导和评价。在规划的实施法律效力层面,首先发展规划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指引性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对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方向的导向权能。其次,发展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具有约束性法律效力。政府的职责内容相关指标的法律效力不以主体自主性为核心原则,而是以强调尽职履责为核心原则。最后,发展规划还具有对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分配和确认的效力。法治的规划逻辑是基于法治的规划属性和规划的嵌套性,按照系统规划理论及理性规划理论来进行规划的,通过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统一于法治规划制定过程之中,从而使法治建设始终围绕着国家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和现实需要,始终服务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本文得出结论:规划对应着国家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而法治则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保障基石,二者实现了有机结合,也就意味着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从制度设计到细节落实实现了有机统一,这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有之义。规划法治的本质是目标治理体制下的法治建设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新需求所作的对应制度改进。这一治理模式所达成的制度效能包括: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能够有效拓展大众参与民主决策的渠道,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有序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有利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法治经济水平。在厘清发展规划的法治定位和明确法治建设的规划逻辑后,通过进一步加强规划法治双核结构的制度衔接与配合,提升治理效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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