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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文艺作品的侵权纠纷开始日益增多,近期在北京市朝阳区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薛华克诉燕娅娅油画侵权一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这一案件的主要内容是摄影艺术家薛华克状告油画艺术家燕娅娅,认为其油画作品是参照自己的摄影作品“仿制”而成,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被告燕娅娅则认为自己的油画作品系独立完成,与原告的摄影作品之间不存在所谓的侵权关系。在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将摄影作品转换为油画作品”这一行为该如何定性,内容相似的摄影作品和油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该如何界定以及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这三个方面。首先,将摄影作品转换为油画作品的行为,既不符合“复制”概念中的“机械化”,不符合“临摹”概念中的“无限接近原作”,因此应将其定性为改编。其次,作品的独创性主要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是由作者自己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的综合结果,其集中体现了作者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在艺术界中存在着合理的偶同创作情形,在一定条件下,关于内容相似的摄影与油画作品如果可以分别体现其独创性,则应该认为其作者分别对自己的摄影或油画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最后,在油画作品侵权认定的方面,我们应始终坚持“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即在证明的过程中,我们既要用事实依据去论证被告对于原告的作品存在实际接触或者接触可能性,同时,也要以“一般公众”为标准,对涉案原被告作品的独创性部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然后,根据两项判断结果综合衡量。针对以上情况,为了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减少著作权侵权纠纷,我国立法部门应该立足现实,利用法学理论,将完善立法与善用判例有机结合,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解释或条文,尽快建立、完善摄影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制和版权登记制度,使权益保护在实际意义上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保护作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作用,不断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作为艺术创作者来说,也应该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法规,以纯粹的人格品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文化产业良性竞争,最终达到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