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对破产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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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各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这有很大一部分应归功于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但是,有限责任的确立和完善也给债权人的保护带来了挑战,尤其是随着现代公司治理框架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兴起,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是一个热点话题。  针对这一情况,英美法系国家发展出了相关的理论来加强债权人的保护。在英美法系,现在已经有不少学者认为,董事在一定情形下对债权人是承担着一定的信义义务的,并且存在着直接义务说和间接义务说的对立。目前,英国法上间接义务说处于主流地位。以此为基础,英国1986年破产法完善了欺诈性交易,并开创性的设立了不当交易制度。这样,在英国,通过成文法与判例法,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比较全面的保护。  目前我国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还不是很周延。破产法第125条和第128条规定了董事的赔偿责任。但是,破产法仅仅规定了一个宏观的框架,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还是很不完善的。这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中,还体现在体系上和具体内容以及可操作性上,这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支撑和立法完善。  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利用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借鉴了英国的相关理论学说以及英国1986年破产法中的欺诈性交易和不当交易制度,初步完善了我国破产法上董事对债权人赔偿责任的体系框架,并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分析,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本文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简要介绍了当前国内外对债权人的保护的现状;第二部分介绍了对破产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分析了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第四部分详细介绍了1986年英国破产法中的欺诈性交易和不当交易;第五部分是分析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不足,并进而引用英国破产法的相关制度和理论来进行补正和完善;第六部分则对全文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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