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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整营业保护制度的探讨,在我国理论界鲜有人涉足。鉴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会走上重整之路,笔者由此以《论重整营业保护制度》作为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并试图通过本文,对我国重整营业保护的理论建设尽自己微薄之力。 本文除前言和小结外,共分五个部分。其中第三、第四和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论述部分。 第一部分:重整营业保护制度概述。由于理论界缺乏对重整营业保护这一概念的明确界定,笔者在对此概念径行界定的基础上,对重整营业保护的特点予以总结。紧接着笔者介绍了重整营业保护的理论基础,并对重整营业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 第二部分:重整营业保护的参与人。笔者认为,凡参与重整营业保护活动的利害关系人,都是重整营业保护的参与人。在此基础上,笔者把“重整营业保护的参与人”之概念与“重整营业参与人”之概念进行了比较。重整营业保护的参与人是重整营业保护制度中权利义务承受的主体,其在重整营业保护中的作用和法律地位是本部分概括和介绍的重点。 第三部分:重整人的权利义务。鉴于重整营业保护中,重整人与重整债务人的特殊关系,本部分只对重整人之权利义务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其中,笔者引入了重整营业授权的概念。笔者在把重整人享有的有关授权与破产程序中财产管理人的权利相比较的基础之上,将重整立法对重整人及重整债务有关营业方面的授权划分为三种:(1)重整营业保护的一般授权;(2)重整营业保护的特别授权;(3)重整营业保护的其他授权。尤其是在对有关重整营业特别授权的论述中,笔者认为,重整人所享有的“对抵销权和取回权权利行使之抗辩权”也是其在重整营业保护中所享有的重整营业特别授权。在对以上授权的探讨中,笔者结合我国拟定中的《企业破产和重整法》(草案),对其有关规定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第四部分: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本部分探讨了重整营业保护制度对债权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上的保护和限制。在“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一节中,笔者对债权人之类别加以区分,同时从理论上阐述了重整营业保护制度对担保债权人、一般债权人、特殊债权人、共益“债权人椭u之保护。在具体的论述过程中,笔者同样对我国拟定中的《企业破产和重整法》(草案)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第五部分:重整程序的优位化.重整程序的优位化是重整制度特有的内容。重整营业保护制度之中,重整程序的优位化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部分中,笔者首先对重整程序优位化在重整营业保护中的具体体现进行了介绍。关于其他民事程序产生中止效力的问题,笔者介结了自动中止主义和裁定中止主义两种立法晌,对我国拟定中的《企业破产_和重整法》(草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每种制度都不会十全十美,通过以上述部分的分析和探讨,笔者在。文章小结部分对重整营业保护制度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重整营业保护的司法实践提出了自已的希望和建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