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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其中最重大的修改莫过于将一人公司制度纳入现行体制,从立法上肯定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合法地位,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的新的规定,包括一人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财务会计审计、人格否认的相关制度等。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人公司与普通的公司有很大的不同,如在股东人数方面,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在股东权力行使方面,在一人公司中,股东的权力相对与普通公司的股东权力较大,在公司组织结构方面,一人公司的组织结构不同与普通公司中的三会并存,在公司成立的条件方面等都有很大的不同。由于一人公司的天然缺陷和制衡机构的缺失,在实践中一人公司的相关制度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包括,公司组织结构的不完善,财务监督力度不够,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所以,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一旦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股东必然选择前者,由此给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了潜在损害。基于此,本文主要从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开始探讨。文章首先论述的是一人公司定义和特征以及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了保护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主要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的财产归属等方面的不完善。同时指出了在实践当中对一人公司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对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应该重点的保护,原因在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单一,公司的组织结构不完善,财务审计制度的不健全,人格否认制度过于笼统及适用范围狭窄等方面存在缺陷,从而使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本文随之阐述了国外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分别从一人公司的财务审计制度,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人格否认制度等方面对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从而使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到的损害降到最低。